钛动科技 广告合规管理制度(简版)

二〇二三年六月

广州钛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告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保证广州钛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推广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促进网络营销推广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在本制度中,相关主体所具有的含义如下:

(一)“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2. 相关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广告主应保护用户免受不安全和歧视行为的侵害,并尽力促成积极的用户体验。

  4. 广告主须遵循本制度和所涉及广告发布者(包括但不限于Facebook、Google、TikTok等媒体平台)的广告发布守则等广告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一节 原则

  1.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言人应当安全地使用广告工具,并为使用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每一位用户构建友好的平台环境。

  2.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言人应当恪守本公司的核心价值观,践行下列准则:保护用户免受不安全和歧视行为的侵害、保护用户免受欺诈或诈骗、倡导积极的用户体验。

  3. 相关广告不得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禁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所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2.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所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二节 禁止性内容

  1. 除第九条所规定的内容之外,相关广告不得包含、倡导或推广违法或用户可能不会接受的内容,包括:

(一)违法产品或服务;

(二)错误信息(包括已被第三方核查机构辟谣的内容等);

(三)歧视性内容;

(四)基于种族、族裔、原国籍、宗教信仰、性取向、种姓、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别认同、严重疾病、残疾或移民身份等特征声称某人或某一类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健康或生存构成威胁的挑衅内容。

  1. 相关广告不得包含、倡导或推广可能欺骗或误导用户的内容,包括:

(一)具有欺骗或误导行为的(包括意图骗取用户的钱财或个人信息的)商品、服务、方案或机会;

(二)旨在帮助用户实施作弊或欺骗行为的商品或服务;

(三)有关健康、减肥或经济机会的不切实际的结果的承诺或建议;

(四)常与具误导性或欺骗性促销活动联系在一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间谍软件、恶意软件或任何会导致意料外或欺骗性体验的软件;

(六)不存在的功能。

  1. 相关广告不得包含、倡导或推广可能对用户健康和安全造成负面影响的危险性内容,包括:

(一)所在司法管辖区域认定为违禁或娱乐性药物,以及其他不安全物质、产品或补充剂的销售或使用;

(二)武器、弹药或爆炸物的销售或使用;

(三)烟草或尼古丁产品及相关用具的销售或使用,戒烟产品除外。

  1. 相关广告不得包含、倡导或推广可能导致用户体验不佳并引起强烈反感的内容,包括:

(一)成人内容,包括裸露内容、露骨或性暗示姿势的描述内容,或者属于过度性暗示或性挑逗的行为,以及成人用品和服务;

(二)不雅语言;

(三)劣质或破坏性内容,包括具有误导性的广告定位(例如使用过度炒作的标题或会引诱用户违心参与广告互动的提示),以及将用户引导至仅包含极少原创内容,且大部分为不相关或低品质广告内容的落地页;

(四)明示或暗示个人特征的内容,包括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某人的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年龄、性取向或行为、性别认同、残疾、身心健康状况(包括精神状态)、弱势群体经济状况、投票状态、工会成员身份、犯罪记录或姓名;

(五)触目惊心、骇人听闻或过度暴力的内容;

(六)出售人体器官内容。

  1. 相关广告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2. 相关广告内容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第三节 相关标准要求

  1. 相关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2.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3.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4.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5.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第四节 特定内容限制

  1. 推广或提及酒类商品的广告必须符合适用的司法管辖区法律,以及强制或既定的行业规范、准则、许可和审批。作为最低要求,该类广告不得以未满18岁的用户为目标受众。

  2.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 宣传诸如避孕用品和计划生育之类的性和生殖健康类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必须定位18岁以上的受众,且不得强调性快感。

  2. 推销非处方药的广告必须遵守适用的当地法律、强制或既定的行业规范、准则、许可和审批,并采用符合本地适用法律的年龄和国家/地区定位条件。作为最低要求,广告不得以未满18岁的用户为目标受众。

  3. 交友服务类广告须遵守交友服务受众定位要求以及交友类广告发布准则。

  4. 推广减肥商品和服务的广告仅能面向年满 18 岁的用户投放;推广整容手术的广告仅能面向年满 18 岁的用户投放;推广膳食、保健或草药类补品的广告仅能面向年满 18 岁的用户投放。

  5. 推广信用卡、贷款或保险服务的广告只能定位年满18岁的用户,且不得在广告的目标位置(落地页)页面中直接请求输入任何个人身份识别信息。

第三章 广告行为

  1.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实施侵害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推广或销售假冒产品,例如盗用商标(名称或标志)的产品,或模仿正品功能制造的仿品等,本制度倡导的行为包括:

(一)在推广素材中露出第三方名称、logo或已经注册过的商标信息的,广告主应取得对应商标授权;

(二)禁止使用未经授权或在授权范围以外的他人名义或肖像;

(三)使用歌曲应在素材中标明歌曲名称;

(四)禁止其他涉及侵权第三方权益的内容。

  1. 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 广告不得使用非正当手段,故意规避本公司的广告审核流程,其中包括试图使用技术手段掩盖广告内容或目标位置页面(落地页)。

  3.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4.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不得使用定位选项来歧视、骚扰、煽动或蔑视用户,也不得采取掠夺性的广告宣传行为。

  5. 广告主不得利用危机和争议事件以此牟取商业利益。

  6.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作、发布、投放等广告行为不应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章 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一节 审核

  1. 广告主发布的每一条广告都需遵照本广告合规管理制度接受本公司审核,广告被投放之后依然会被广告发布者再次审核。

  2. 本公司的广告审核系统主要采用自动化审核与部分手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本制度妥善执行。

  3. 如果在审核流程中的任意环节发现违规,相应的广告将无法通过审核,并且相关业务账户或其资产也可能受限。

  4. 如果广告主的广告未通过审核或认为其业务账户或其资产受限属于误判,广告主可申请对相关决定进行复审。

  5. 在本公司审核过程中,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节 监督和管理

  1. 除了审核单个广告,本公司也会监控和调查广告主的行为,并针对违反本制度、合作平台广告守则或其他适用政策的广告主帐户施加限制。

  2. 如果广告发布者、用户认为相关广告违反了我们的管理政策,可以向公司进行举报。

  3.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1. 广告主有责任了解和遵守本制度、所签署合约条款和任何其他适用条款和准则中概述的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律广告发布准则(如适用)。

  2. 因投放形式、内容多样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时更新,本制度未能涵盖所有广告合规事项。

  3. 本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运营需要,不断对本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本制度始终以最新版本为依据,自新版本发布生效日起,旧版本自动废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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